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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場所如下: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
二、經立案之護理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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