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如下:一、疫苗學、接種實務、急救等至少六小時基礎教育訓練。二、每二年定期接受至少四小時之前款進階教育訓練。三、基礎及進階教育訓練,須取得學習時數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