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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設置單位應建立適當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機制。
設置單位對於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管理,應設生物安全會(以下稱生安會)。
但設置單位人員未達五人者,得置生物安全專責人員(以下稱生安專責人員)。
生安會之組成人員如下:一、設置單位首長或副首長。
二、實驗室、保存場所主管。
三、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或其他具備專業知識人員。
生安會組成人員應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課程至少四小時,每三年應接受至少二小時繼續教育;生安專責人員應具有三年以上實驗室工作經驗,並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課程至少十六小時,且每三年應接受四小時繼續教育。
設置單位應於設生安會或置生安專責人員後一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其有異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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