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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主管機關應適用或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對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進行查核、令其限期改善或為其他處分。
設置單位對於主管機關之督導或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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