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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及保存場所,應妥善保存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庫存、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紀錄至少三年;處分及異常事件紀錄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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