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工作人員,於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接受基本課程或繼續教育時,應包括管制性病原、毒素之相關課程。高危險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一次安全意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