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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工作人員,於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接受基本課程或繼續教育時,應包括管制性病原、毒素之相關課程。
高危險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一次安全意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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