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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設置單位因實驗室進行臨床檢驗或參加能力試驗,檢出管制性病原、毒素者,應於七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於下列期限內,完成銷毀、保存或移轉至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置單位:一、臨床檢驗:三十日。
二、能力試驗: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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