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設置單位因實驗室進行臨床檢驗或參加能力試驗,檢出管制性病原、毒素者,應於七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於下列期限內,完成銷毀、保存或移轉至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置單位:一、臨床檢驗:三十日。二、能力試驗: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