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設置單位應督導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訂定管制性病原、毒素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之專屬計畫,每年辦理演習,每三年應有一次實地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