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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設置單位應督導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訂定管制性病原、毒素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之專屬計畫,每年辦理演習,每三年應有一次實地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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