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被指定人員,其任期最長為三年;任期屆滿或被指定人員有異動時,應重新指定。被指定人員有違反實驗室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規定情節重大、涉嫌參加國內、外生物恐怖活動或其他相關犯罪行為者,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應立即終止被指定人員之持有、保存及使用權限,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