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設置單位初次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前,應先指派主管層級人員擔任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及其代理人,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下列事項有異動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其他事項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設置單位之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或其代理人。二、管制性病原、毒素品項新增。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位置或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