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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設置單位發生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意外事件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處分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
前項安全疑慮解除後,經設置單位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確認,並報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使用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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