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設置單位發生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意外事件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處分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前項安全疑慮解除後,經設置單位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確認,並報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使用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