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意外事件,依洩漏程度分為下列危害等級:一、高度: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至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外區域,致有感染或危害工作人員、其他部門或鄰近社區民眾之虞。二、中度: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局限於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內區域,致有感染或危害工作人員之虞。三、低度: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局限於實驗室、保存場所安全設備內,致有感染或危害工作人員之虞。前項洩漏意外事件之通報及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