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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下列異常事件時,應立即通報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一、其保存或移轉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有品項或數量不符者。
二、高防護實驗室之設施或生物安全櫃負壓異常,無法立即恢復者。
前項異常事件,除第一款屬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之異常情形外,設置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各級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應視狀況進行調查或瞭解,並得為適當之處理。
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應於接獲通報後次日起七日內,完成異常事件調查;設置單位應於完成調查後次日起三日內,將調查報告報請各級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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