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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第二等級至第四等級生物安全及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應於明顯處標示生物安全等級、生物危害標識、實驗室主管、管理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緊急聯絡窗口,並備有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管理手冊。
設置單位對於使用第三級及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應保存血清檢體至其離職後十年;使用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其血清檢體保存必要性及期限,由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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