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二、設有門禁管制,且保存設施及設備應有適當保全機制。三、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四、備有生物保全相關管理手冊。五、定期盤點保存之品項及數量或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