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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設置單位因停業、歇業、裁撤或整併時,應檢附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全數銷毀或移轉之證明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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