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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之職責如下:一、訂定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及規定。
二、審核實驗室之安全等級。
三、審核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
四、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五、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六、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七、辦理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八、辦理實驗室、保存場所人員生物安全與生物保全之訓練及知能評核。
九、辦理實驗室、保存場所人員健康檢查及建立健康狀況異常監控機制。
十、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十一、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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