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合格檢驗機構:一、經實驗室認證機構認證通過。二、經實驗室能力試驗合格。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資格證明文件。三、標準檢驗方法。四、備有與操作檢體相當等級之生物安全管理手冊或規定。衛生機關、醫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使用合格登記之體外診斷試劑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認可為該試劑之合格檢驗機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經認可之合格檢驗機構以辦理本法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傳染病之檢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