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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合格檢驗機構:一、經實驗室認證機構認證通過。
二、經實驗室能力試驗合格。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標準檢驗方法。
四、備有與操作檢體相當等級之生物安全管理手冊或規定。
衛生機關、醫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使用合格登記之體外診斷試劑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認可為該試劑之合格檢驗機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經認可之合格檢驗機構以辦理本法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傳染病之檢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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