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傳染病檢體採檢項目、採檢時間及送驗方式如下:一、採檢項目:傳染病檢體及病原體。二、採檢時間:投藥前、投藥後、潛伏期、發病期及恢復期。三、送驗方式:檢體保存溫度及包裝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於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公告傳染病名稱時,應同時公告前項檢體採檢項目、採檢時間及送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