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認可之合格檢驗機構於期限內,其名稱、住址、負責人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中央主關機關;有歇業、停業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應自歇業、停業或喪失能力之日後十五日內,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之一部或全部檢驗項目。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