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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除本法第一類及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檢體外,檢驗機構於完成檢驗報告後,檢體應保存至少三日,始得銷毀。
但分離之病原體、經確認內含病原體或其抗體之切片、血片、血清或血漿檢體,應保存至少三十日始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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