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人口密集機構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或其他類似場所,應依規定通報指定之傳染病或症狀監視資料。二、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