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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防疫物資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一、經濟主管機關應掌握有關防疫物資之市場銷售情形,並將相關資料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
二、地方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監視其轄內各地區級以上醫院防疫物資之耗用情形。
三、地方主管機關發現醫療機構之防疫物資耗用異常時,應派員查詢,並將其結果主動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四、中央主管機關發現防疫物資異常耗用時,得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構)協助查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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