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全民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一、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人員或一般社區民眾,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或有疑似聚集病例情事時,得以電話、網路、電子文件、入、出國(境)旅客傳染病書表等方式,主動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二、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全天候通知連繫管道,廣為宣導並確保其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