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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徵用之財物屬消耗性質者,於解除徵用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
如須歸還未使用之財物時,徵用機關應填具財物返還證明,連同該剩餘財物,歸還被徵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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