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徵用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性別、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二、主旨、說明及其法令依據。三、徵用財物之品名、單位、數量及規格。四、徵用期限。五、交付財物之時間、地點。六、徵用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七、發文日期及字號。八、表明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