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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前條徵用時,應對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發給徵用書,並命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被徵用財物。
但有急迫情況時,得先行徵用,並於徵用後三日內補發徵用書。
徵用之財物有展延期限之必要時,徵用機關應於徵用期限屆至七日前,重新陳請指揮官核准之。
各級徵用機關於徵用原因消滅後,應於十日內解除並發給解除徵用書及補償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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