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傳染病防治財物,指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車、船、航空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前項被徵用財物如需連同徵調該操作人員時,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