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所定調查,其具體措施如下:一、疫情調查:為瞭解經通報之傳染病個案之感染地、接觸史、旅遊史及有無疑似病例所為之各種措施。二、流行病學調查:為瞭解傳染病發生之原因、流行狀況及傳染模式所為之各種措施。三、病媒調查:為瞭解地區病媒之種類、密度及其消長等所為之各種措施。四、其他調查:前三款調查以外,為瞭解傳染病等發生之狀況及原因,所為之各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