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法第五十條第四項所定二十四小時之起算時點如下:一、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施行病理解剖者,自解剖完成時起算。二、無前款情形者,自醫師開具死亡證明書或檢察機關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時起算。本法第五十條第四項所稱依規定深埋,指深埋之棺面應深入地面一公尺二十公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