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一、違反第九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者。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