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二、旅館或店鋪之負責人。三、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五、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六、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