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醫療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並應防範機構內發生感染;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之措施、主管機關之查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