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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實施檢查之工作人員,應於檢查前出示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將檢查事由、種類以書面告知受檢查者。
經檢驗為傳染病陽性者,主管機關應告知受檢查者,並得依本法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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