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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依本辦法所為之檢查,包括必要之臨床檢查及下列之檢查:一、傷寒、副傷寒:糞便、血液檢查。
二、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糞便檢查。
三、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或其他相關檢查。
四、梅毒:血清檢查。
五、淋病:細菌檢查。
六、其他傳染病:依其特性,得實施必要之理學檢查或實驗室檢驗。
前項檢查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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