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本辦法所為之檢查,包括必要之臨床檢查及下列之檢查:一、傷寒、副傷寒:糞便、血液檢查。二、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糞便檢查。三、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或其他相關檢查。四、梅毒:血清檢查。五、淋病:細菌檢查。六、其他傳染病:依其特性,得實施必要之理學檢查或實驗室檢驗。前項檢查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