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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實施梅毒檢查之對象及範圍如下:一、有梅毒垂直感染之虞者。
二、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
四、接受徵兵檢查之役男。
五、施用或販賣毒品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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