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實施梅毒檢查之對象及範圍如下:一、有梅毒垂直感染之虞者。二、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三、矯正機關收容人。四、接受徵兵檢查之役男。五、施用或販賣毒品者。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