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下列傳染病之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檢查:一、傷寒、副傷寒、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二、結核病。三、梅毒。四、淋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公告時,應同時公告其對象、範圍及檢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