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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檢疫單位得於港埠設檢疫站,並辦理下列事項:一、人員健康之監視。
二、運輸工具之檢疫。
三、港區及運輸工具病媒之監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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