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國內港埠檢疫單位應辦理之檢疫事項如下:一、督導載運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之運輸工具負責人,實施消毒、除污或病媒防治等衛生管制措施。二、於港埠區域內,實施病媒調查及衛生管制措施。三、抽查自國(境)外進港運輸工具之衛生狀況及相關文件、資料,並視需要實施病媒調查及衛生管制措施。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事項。辦理前項工作時,相關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