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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國內港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疫單位應施行檢疫:一、對通報有人員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進港船舶及其載運之人員、物品。
二、對運輸工具、物品或人員認有檢疫之必要。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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