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國內港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疫單位應施行檢疫:一、對通報有人員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進港船舶及其載運之人員、物品。二、對運輸工具、物品或人員認有檢疫之必要。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