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入、出國(境)人員,應依檢疫單位指示,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相關聯絡資訊。二、提供旅遊史、接觸史、疾病史、健康文件、預防接種證明書、相關傳染病書表或其他有關資訊。三、接受醫學檢查。四、接受疫苗接種或其他預防措施。五、接受檢體採集送驗、送醫治療或其他檢疫措施。六、其他防疫、檢疫必要措施。檢疫單位施行前項措施時,應以書面告知;對外籍人士施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或隔離治療措施時,應通知該國駐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