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接受登船(機)檢疫之運輸工具,船(機)長及其相關人員應配合下列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依檢疫單位要求,於進港前對所載人員及物品施行必要之衛生措施。二、依檢疫單位指定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接受登船(機)檢疫。三、檢疫單位實施登船(機)檢疫時,指派人員陪同檢疫。四、據實答復有關檢疫之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