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航空器,於本航次飛航途中發現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時,負責人應即向檢疫單位通報下列事項:一、航空器名稱。二、最後啟航地點、日期、時間及預定抵達之日期及時間。三、工作人員及旅客人數。四、傳染病病人或死亡個案之人數、姓名、症狀或死因等相關資料。五、不明原因死亡動物之種類、數量等相關資料。前項航空器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應配合接受登機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