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檢疫單位完成進入港埠檢疫手續:一、海事衛生聲明書。二、航程表。三、船舶衛生證明書。四、其他檢疫必要之資料。下列船舶,得免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一、總噸位五百噸以下遊艇。二、無動力駁船。三、遠洋漁船以外之漁船。檢疫單位於必要時,得派員檢查船舶之衛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