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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案件受理或資料齊全之日起於六個月內完成審定。
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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