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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請求權人申請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其服務單位核轉:一、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傷病:(一)醫院出具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診斷證明書。
(二)相關單位出具係因執行防治工作致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主管機關確認罹患第五類傳染病報告。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一)前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死亡:(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四)全戶戶籍謄本(應能檢視與死亡者之遺族關係)。
四、子女教育費用:(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學生證影本及繳費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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