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辦法各補助費之請求權人如下:一、死亡給付:死者之法定繼承人。二、身心障礙或傷病給付: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三、子女教育費用:子女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前項第一款法定繼承人申請領受之順序、數人領受之方式、經死亡者預立遺囑指定領受及領受權之喪失,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