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子女教育費用,以學費及雜費為限,依下列規定補助之:一、就讀於國內學校之未成年子女,核實補助;其成年時仍在學校就讀者,於取得學位或學業中輟前,亦同。二、就讀於國外學校之子女,比照前款規定補助之。但其額度,以國內相當層級類似性質科系平均額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