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補助上限如下:一、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傷病者: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者:(一)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一千萬元。(二)中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五百萬元。(三)輕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二百六十五萬元。三、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死亡者:新臺幣一千萬元。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第一項補助上限,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視第五類傳染病之特性及嚴重度,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以公告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