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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應於受理或資料齊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定。
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
受理後因申請人提具之資料不全者,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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